人民法院报刊文《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》,文章指出了三种犯罪认定情形:第一如果帮助者在诈骗行为实行终了前未与他人通谋,并在诈骗罪既遂后故意为其提供虚拟货币结算支付的帮助,该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;第二如果帮助者在诈骗行为实行终了与他人就诈骗形成了意思联络,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;第三如果诈骗罪未既遂或财物不具有犯罪所得的三个特征(财产性、违法性与确定性),但帮助者明知他人实施诈骗,提供虚拟货币结算支付服务的,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帮助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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